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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嘉薪寶貨幣市場基金托管協(xié)議
2026-05-14 文字大小 【 】 【打印
            
建信嘉薪寶貨幣市場基金
托管協(xié)議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第一條基金托管協(xié)議當事人-------------------------------------------2
第二條基金托管協(xié)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3
第三條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yè)務監(jiān)督和核查-----------------------3
第四條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yè)務核查-----------------------------9
第五條基金財產保管------------------------------------------------10
第六條指令的發(fā)送、確認和執(zhí)行--------------------------------------12
第七條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4
第八條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17
第九條基金收益分配------------------------------------------------21
第十條信息披露----------------------------------------------------22
第十一條基金費用--------------------------------------------------24
第十二條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26
第十三條基金有關文件和檔案的保存----------------------------------26
第十四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26
第十五條禁止行為--------------------------------------------------28
第十六條基金托管協(xié)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30
第十七條違約責任--------------------------------------------------31
第十八條爭議解決方式----------------------------------------------32
第十九條基金托管協(xié)議的效力----------------------------------------33
第二十條基金托管協(xié)議的簽訂----------------------------------------33
第二十一條不可抗力------------------------------------------------33
第二十二條可分割性------------------------------------------------34
建信嘉薪寶貨幣市場基金托管協(xié)議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qū)金融大街7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16層
郵政編碼:100033
電話:010-66228888
傳真:010-66228889
法定代表人:生柳榮
基金托管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qū)光華路10號院1號樓6-30層、32-42層
郵政編碼:100027
電話:010-65558812
傳真:010-65550832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鑒于:
1.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xù)的有限責任公
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
2.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xù)的銀行,按照相關法
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3.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擬擔任建信嘉薪寶貨幣市場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信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建信嘉薪寶貨幣市場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雙方在基金托管中的權利、義務及責任,確?;鹭敭a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guī)以及相關規(guī)定,雙方本著平等自
愿、誠實守信的原則特簽訂本協(xié)議。
釋義:
除非另有約定,《建信嘉薪寶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中定義的
術語在用于本托管協(xié)議時應具有相同的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
釋。
第一條基金托管協(xié)議當事人
1.1基金管理人:
名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qū)金融大街7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16層
法定代表人:生柳榮
成立時間:2005年9月19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
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jiān)會證監(jiān)基金字[2005]158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2億元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以及中國證監(jiān)會許可的其他業(yè)務
存續(xù)期間:持續(xù)經營
1.2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qū)光華路10號院1號樓6-30層、32-42層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時間:1987年4月20日
批準設立文號:國辦函[1987]14號
基金托管業(yè)務批準文號:證監(jiān)基金字[2004]125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489.348億元人民幣
存續(xù)期間:持續(xù)經營
經營范圍:保險兼業(yè)代理業(yè)務;吸收公眾存款;發(fā)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
外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fā)行金融債券;代理發(fā)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
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yè)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yè)務;提供信用證
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提供保管箱服務;結匯、售匯業(yè)務;代理開放式基金業(yè)務;辦
理黃金業(yè)務;黃金進出口;開展證券投資基金、企業(yè)年金基金、保險資金、合格境外機構投
資者托管業(yè)務;經國務院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yè)務。(市場主體依法自主選擇經營
項目,開展經營活動;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
動;不得從事國家和本市產業(yè)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
第二條基金托管協(xié)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2.1基金托管協(xié)議的依據
訂立本協(xié)議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
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
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
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貨幣市場基金監(jiān)督管理辦
法》、《關于實施<貨幣市場基金監(jiān)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規(guī)定》、《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
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guī)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guī)定》”)、《證券投資基金
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7號<托管協(xié)議的內容與格式〉》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
2.2基金托管協(xié)議的目的
訂立本協(xié)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投資運作、
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jiān)督等有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
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2.3基金托管協(xié)議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
的原則,經協(xié)商一致,簽訂本協(xié)議。
2.4本協(xié)議約定的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編制、披露與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辦法》實施之
日起一年后開始執(zhí)行。
第三條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yè)務監(jiān)督和核查
3.1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jiān)督權
3.1.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資范圍、投
資對象進行監(jiān)督。本基金將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
1、現金;
2、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yè)存單;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非金融企業(yè)債務融資工
具;
4、法律法規(guī)或中國證監(jiān)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本基金擬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的商業(yè)銀行的銀行存款與同業(yè)存單的,應當經基金
管理人董事會審議批準,相關交易應當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為重大事項履行信
息披露程序。
如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機構以后允許貨幣市場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
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3.1.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融資比例進行
監(jiān)督:
1、投資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
(3)信用等級在AA+級以下的債券與非金融企業(yè)債務融資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已進入最后一個利率調整期的除外;
(5)非在全國銀行間債券交易市場或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資產支持證券。
(6)中國證監(jiān)會、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規(guī)定的限制。
2、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過120天,平均剩余存續(xù)期不得超過24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fā)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fā)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3)本基金投資于同一機構發(fā)行的債券、非金融企業(yè)債務融資工具及其作為原始權益人
的資產支持證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
債券除外。
(4)除發(fā)生巨額贖回、連續(xù)3個交易日累計贖回20%以上或者連續(xù)5個交易日累計贖回
30%以上情形外,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不得超過20%。
(5)本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同業(yè)市場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
期。
(6)本基金投資于有固定期限的銀行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資于有存款期限,但根據協(xié)
議可以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投資于具有基金托管人
資格的同一商業(yè)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yè)存單,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投資于不具
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yè)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yè)存單,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5%。
(7)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
5%。
(8)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五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貨幣市場基金投資于同一商業(yè)銀行的銀行存款及其發(fā)行的
同業(yè)存單與債券,不得超過該商業(yè)銀行最近一個季度末凈資產的10%。
(10)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50%時,本基金投
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60天,平均剩余存續(xù)期不得超過12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
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
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30%。
(11)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20%時,本基金投
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90天,平均剩余存續(xù)期不得超過18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
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
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20%。
(12)本基金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A的機構發(fā)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
合計不得超過10%,其中單一機構發(fā)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前
述金融工具包括債券、非金融企業(yè)債務融資工具、銀行存款、同業(yè)存單、相關機構作為原始權
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及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其他品種。
(13)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guī)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規(guī)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4)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
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規(guī)模的10%;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凈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
產支持證券合計規(guī)模的10%;本基金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評級,不低于國內信用評級
機構評定的AAA級或相當于AAA級的信用級別。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
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fā)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6)本基金的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7)法律法規(guī)或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部門變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以最新的規(guī)定
為準或不再受相關限制。
除上述第(1)、第(7)、第(13)、第(14)項外,因證券市場波動、債券發(fā)行人合并、
基金規(guī)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關約定。期間,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鹜泄苋藢鸬?
投資的監(jiān)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3.1.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
行監(jiān)督:
根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guī)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如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guī)定,則本基金不受上述規(guī)定的限制。
3.1.4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
券市場進行監(jiān)督:
(1)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
債券市場交易時面臨的交易對手資信風險進行監(jiān)督。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guī)及行業(yè)標準的銀行間
債券市場交易對手的名單,并按照審慎的風險控制原則在該名單中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
交易結算方式?;鹜泄苋嗽谑盏矫麊魏?個工作日內回函確認收到該名單?;鸸芾砣藨?
定期或不定期對銀行間債券市場現券及回購交易對手的名單進行更新,名單中增加或減少銀
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時須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個工作日內回函確認收到
后,對名單進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書面確認后,被確認調整的名單開始生
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雙方原定協(xié)
議進行結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發(fā)現基金管理人與不在名單內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進行交易,應
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銷交易,經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執(zhí)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2)基金托管人對于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現券買賣和回購交易時,需按交易對手名單中約定的
該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進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發(fā)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
約定的有利于信用風險控制的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與交
易對手重新確定交易方式,經提醒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
任。
(3)基金管理人有責任控制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
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guī)則進行交易,并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
紛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內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
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對相應損失先行予以承擔,然后再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鹜?
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發(fā)現基金管
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3.1.5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中期票據的監(jiān)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資中期票據前,基金管理人須根據法律、法規(guī)、監(jiān)管部
門的規(guī)定,制定嚴格的關于投資中期票據的風險控制制度和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并書面提
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據上述文件對基金管理人投資中期票據的額度和比例進行監(jiān)
督。
(2)如未來有關監(jiān)管部門發(fā)布的法律法規(guī)對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中期票據另有規(guī)定的,從
其約定。
(3)基金托管人有權監(jiān)督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基金投資中期票據時的法律法規(guī)遵守情況,
有關制度、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的完善情況,有關額度、比例限制的執(zhí)行情況。
基金托管人發(fā)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協(xié)議的規(guī)定,應及時
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xié)助基金托管人的監(jiān)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應按相關托管協(xié)議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時發(fā)出回函,并及時改正?;鹜泄苋擞?
權隨時對所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違規(guī)事項未能在限期內
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jiān)會。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實履行監(jiān)督職責,導致基金
出現風險,基金托管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3.1.6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選擇存款銀
行進行監(jiān)督:
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
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
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定進行監(jiān)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guī)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賬機制,確保基金銀行存款業(yè)
務賬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
(2)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規(guī)定,就本基金銀行存款業(yè)務另行簽訂書面協(xié)
議,明確雙方在相關協(xié)議簽署、賬戶開設與管理、投資指令傳達與執(zhí)行、資金劃撥、賬目核
對、到期兌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證實書的開立、傳遞、保管等流程中的權利、義務和職
責,以確?;鹭敭a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3)基金托管人應加強對基金銀行存款業(yè)務的監(jiān)督與核查,嚴格審查、復核相關協(xié)議、
賬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托管職責。
(4)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yè)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運作
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國家有關賬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的各項規(guī)定。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選擇存款銀行的監(jiān)督應依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符
合條件的存款銀行的名單執(zhí)行,如基金托管人發(fā)現基金管理人將基金資產投資于該名單之外
的存款銀行,有權拒絕執(zhí)行。該名單如有變更,基金管理人應在啟用新名單前提前2個工作
日將新名單發(fā)送給基金托管人。
3.2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業(yè)務進行監(jiān)督和核查的有關措施:
3.2.1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值計算、
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yè)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jiān)督和核
查。
3.2.2基金托管人發(fā)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及其他運作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
托管協(xié)議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應在下一個工作日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發(fā)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合
理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
3.2.3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guī)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jiān)會。
3.2.4基金托管人發(fā)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
定的,應當拒絕執(zhí)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3.2.5基金托管人發(fā)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
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中國證監(jiān)
會報告,基金管理人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3.2.6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xié)助基金托管人的監(jiān)督和核查,必須在規(guī)定時間內答復基
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規(guī)要求需
向中國證監(jiān)會報送基金監(jiān)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3.2.7基金托管人發(fā)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guī)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jiān)會,同時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3.2.8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xié)議規(guī)定行使監(jiān)督權,或采
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托管人進行有效監(jiān)督,情節(jié)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jiān)會。
第四條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yè)務核查
4.1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
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
關信息披露和監(jiān)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4.2基金管理人發(fā)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未執(zhí)行
或無故延遲執(zhí)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托管協(xié)議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確認并以書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發(fā)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
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協(xié)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對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guī)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內確認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
中國證監(jiān)會?;鸸芾砣擞辛x務要求基金托管人賠償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4.3基金管理人發(fā)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guī)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jiān)會和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
理機構,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
4.4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guī)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4.5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xié)議規(guī)定行使監(jiān)督權,或采取
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jiān)督,情節(jié)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jiān)會。
第五條基金財產保管
5.1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5.1.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5.1.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除依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xié)議約
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外,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5.1.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guī)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投資所需的其他賬戶。
5.1.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他業(yè)務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業(yè)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確?;鹭敭a的完整與獨立。
5.1.5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xié)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
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xié)商解決。
5.1.6除依據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的規(guī)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資產。
5.2募集資金的驗資
5.2.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營業(yè)機構或在其他銀行
開立的“基金募集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份額登記機構開立并管理。
5.2.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提前結束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
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后,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的屬于本
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為本基金開立的資產托管專戶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資
金當日出具確認文件。同時,基金管理人應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業(yè)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
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
字有效。
5.2.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guī)定辦理退款事
宜,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充分協(xié)助。
5.3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5.3.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yè)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賬戶,并根據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規(guī)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5.3.2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yè)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
金業(yè)務以外的活動。
5.3.3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guī)
定。
5.4基金證券賬戶與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5.4.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lián)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5.4.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開立基金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用于證券清算。
5.4.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yè)務的需要?;鹜泄苋撕突?
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
進行本基金業(yè)務以外的活動。
5.5債券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5.5.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
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
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管賬戶,并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的債券的后臺
匹配及資金的清算。
5.5.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一起負責為基金對外簽訂全國銀行間國債市場回購主協(xié)
議,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5.6其他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在本托管協(xié)議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
資品種的投資業(yè)務時,如果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協(xié)助托管人根據有關
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賬戶。該賬戶按有關規(guī)則使用并管理。
5.7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管庫;其中實物證券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
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銀行間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據營業(yè)中心的代保管
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屬于基金托管人控
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
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5.8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簽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
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應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鸸芾砣嗽诖砘?
金簽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鸸芾砣嗽诤贤炇鸷?0個工作日內通過專人
送達、掛號郵寄等安全方式將合同送達基金托管人處。合同應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門15年以上。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加蓋授權業(yè)務章的合同傳真件,未經雙方協(xié)商或未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合同原件不得
轉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第六條指令的發(fā)送、確認和執(zhí)行
6.1基金管理人對發(fā)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預留印鑒和被授權人簽字樣本,事先書面通知(以下簡稱
“授權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權發(fā)送指令的人員名單,注明相應的交易權限,并規(guī)定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發(fā)送指令時基金托管人確認有權發(fā)送人員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
權通知當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確認?;鸸芾砣嗽谑盏交鹜泄苋说拇_認回函之后,授權通
知生效?;鸸芾砣撕突鹜泄苋藢κ跈辔募撚斜C芰x務,其內容不得向被授權人及相關
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6.2指令的內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資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fā)出的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支付的
指令?;鸸芾砣税l(fā)給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到賬時間、金額、賬
戶等,加蓋預留印鑒并由被授權人簽字或蓋章。
6.3指令的發(fā)送、確認和執(zhí)行的時間和程序
6.3.1指令由“授權通知”確定的有權發(fā)送人(以下簡稱“被授權人”)代表基金管理人
用傳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書面確認過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fā)送?;鸸?
理人有義務在發(fā)送指令后及時與基金托管人進行確認,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時與基金托管人
進行指令確認,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所造成的損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擔?;鹜泄苋艘勒?
“授權通知”規(guī)定的方法確認指令有效后,方可執(zhí)行指令。對于被授權人發(fā)出的指令,基金
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法》、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的規(guī)定,在
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權限內發(fā)送劃款指令,發(fā)送人應按照其授權權限發(fā)送劃款指令?;?
金管理人在發(fā)送指令時,應為基金托管人留出執(zhí)行指令所必需的時間。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
造成的指令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劃款所需時間,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資金未能及時到賬
所造成的損失。
6.3.2基金托管人不負責審查基金管理人發(fā)送指令同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的合法性、真
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文件資料合法、真實、完整和有效。如因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實、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響基金托管人的審核或給
任何第三人帶來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形式的責任。
6.3.3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預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單,并與
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發(fā)送和接收方式。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發(fā)送的指令后,應立即審
慎驗證有關內容及印鑒和簽名,復核無誤后應在規(guī)定期限內執(zhí)行,不得延誤。
6.3.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時,應確保基金銀行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額,對
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fā)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執(zhí)行,并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為不執(zhí)行該指令而造成損失的責任。
6.3.5基金管理人應將同業(yè)市場國債交易通知單加蓋預留印鑒后傳真給基金托管人。
6.4基金管理人發(fā)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6.4.1基金管理人發(fā)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或基金合同、指令發(fā)送
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fā)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錯誤,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煳不清或不全等。
6.4.2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jiān)督職能時,發(fā)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拒絕執(zhí)行,并
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6.5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guī)暫緩、拒絕執(zhí)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發(fā)現基金管理人發(fā)送的指令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xié)議或有關基金法
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有權視情況暫緩或不予執(zhí)行,并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糾正,基
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損失和責任。對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發(fā)送后的指令經基金托管人核對
確認后方能執(zhí)行。
6.6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zhí)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時按照基金管理人發(fā)送的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
定以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指令執(zhí)行,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6.7更換被授權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換被授權人員或改變被授權人員的權限,必須提前至少1個交易日,使用
傳真向基金托管人發(fā)出由基金管理人簽字和蓋章的被授權人變更通知,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變更通知當日將回函書面?zhèn)髡婊鸸芾砣瞬⑼ㄟ^電話向基金管理人確
認。被授權人變更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以傳真形式發(fā)出的回函確認時開始生
效?;鸸芾砣嗽诖撕?日內將被授權人變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被授權人變更通
知的正本應與傳真內容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傳真件為準?;鸸芾砣?
更換被授權人通知生效后,對于已被撤換的人員無權發(fā)送的指令,或被改變授權人員超權限
發(fā)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
第七條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7.1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
7.1.1基金管理人應制定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的標準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負
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使用其交易單元作為基金的專用交易單元。基
金管理人和被選中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委托協(xié)議,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
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關內容。交易單元保證金由被選中的證券經營機構支付。
7.1.2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基金專用交易單元號、傭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及時
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7.2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7.2.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業(yè)務規(guī)則,簽訂《證券交易資金結算
協(xié)議》,用以具體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證券交易資金結算業(yè)務中的責任。
對基金管理人的資金劃撥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復核無誤后應在規(guī)定期限內執(zhí)行并在執(zhí)行
完畢后回函確認,不得延誤。
本基金投資于證券發(fā)生的所有場內、場外交易的資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負責
辦理。
本基金證券投資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銀行辦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財產的損失,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賠償
基金的損失;如果因為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證券投資或違反雙方簽訂的《證券
交易資金結算協(xié)議》而造成基金投資清算困難和風險的,基金托管人發(fā)現后應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解決,由此給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7.2.2基金出現超買或超賣的責任認定及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jiān)督職能時,如果發(fā)現基金投資證券過程中出現超買或超賣現象,應
立即書面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解決,由此給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擔。
7.2.3基金無法按時支付證券清算款的責任認定及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確?;鹜泄苋嗽趫?zhí)行基金管理人發(fā)送的指令時,有足夠的頭寸進行交
收?;鸬馁Y金頭寸不足時,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基金管理人發(fā)送的劃款指令。基金管理人
在發(fā)送劃款指令時應充分考慮基金托管人的劃款處理所需的合理時間。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
原因導致無法按時支付證券清算款,由此給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在基金資金頭寸充足的情況下,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guī)、基金合同、本
托管協(xié)議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絕執(zhí)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基金無法按時支付證券
清算款,由此給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擔。
7.3資金、證券賬目及交易記錄的核對
7.3.1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交易記錄的核對。每日對外披露每萬份基金已實
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之前,必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
錄完全一致。如果實際交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不完整或不真
實,由此導致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7.3.2對基金的資金賬目,由相關各方每日對賬一次,確保相關各方賬賬相符。對基金證
券賬目,由相關各方每日進行對賬。對實物券賬目,每月月末由相關各方進行賬實核對。對
交易記錄,由相關各方每日對賬一次。
7.4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資金清算、數據傳遞及托管協(xié)議當事人的責任
7.4.1托管協(xié)議當事人在基金的申購贖回、轉換中的責任
基金投資人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和其他銷售機構的銷售網點進行申購和贖回申
請,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份額登記機構負責。基
金托管人負責接收并確認資金的到賬情況,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來劃付贖回款
項。
7.4.2基金的數據傳遞
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份額登記機構于每個開放日15:
00之前將本基金的申購、贖回、轉換的數據傳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數據
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交易日10:00前將本基金前一交易日前10名基金份額持有人合計
持有比例等信息報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投資監(jiān)督職責。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通過與基金管理人建立的系統(tǒng)發(fā)送有關數據,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發(fā)送有關數據,如因各種原因,該系統(tǒng)無法正常發(fā)送,雙方可協(xié)商解決處理方式?;?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fā)送的數據,雙方各自按有關規(guī)定保存。
7.4.3基金的資金清算
基金托管賬戶與“基金清算賬戶”間的資金結算遵循“全額清算、凈額交收”的原則,
每日按照托管賬戶應收資金與應付資金的差額來確定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或凈應付額,以此確
定資金交收額。
如果當日基金為凈應收款,基金托管人應在約定的清算交收日15:00之前查收資金是否
到賬。如果當日基金為凈應付款,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在約定的清算交收日
中午12:00前進行劃付。對于未準時劃付的資金,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劃付。
因基金托管賬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撥付,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
金管理人。
第八條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8.1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的時間和程序
8.1.1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凈資產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是
按照相關法規(guī)計算的每萬份基金份額的日已實現收益,精確到小數點后第4位,小數點后第5
位四舍五入。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個自然日(含節(jié)假日)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所折算
的年資產收益率,精確到百分號內小數點后3位,百分號內小數點后第4位四舍五入。國家另
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8.1.2基金管理人應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guī)或基金合同的
規(guī)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基金資產凈值、每
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
人應于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估值結果發(fā)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
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8.1.3根據《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復核、審查基
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凈值信息。因此,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與本基金有關
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
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8.2基金資產估值方法
8.2.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各類證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8.2.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攤余成本法”,即計價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協(xié)
議利率并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剩余存續(xù)期內按實際利率法攤銷,每日計提損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場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債券和票據的市價計算基金資產凈值。
(2)為了避免采用“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按市場利率和交易市價計算的
基金資產凈值發(fā)生重大偏離,從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產生稀釋和不公平的結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術,對基金持有的估值對象進行重新評估,即“影子定
價”。當“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的負偏離
度絕對值達到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在5個交易日內將負偏離度絕對值調整到0.25%以
內。當正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申購并在5個交易日內將正偏
離度絕對值調整到0.5%以內。當負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使用風險準備
金或者固有資金彌補潛在資產損失,將負偏離度絕對值控制在0.5%以內。當負偏離度絕對值
連續(xù)兩個交易日超過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采用公允價值估值方法對持有投資組合的賬面
價值進行調整,或者采取暫停接受所有贖回申請并終止基金合同進行財產清算等措施。
(3)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4)其他資產按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機構有關規(guī)定進行估值。
(5)相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監(jiān)管部門有強制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
規(guī)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fā)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xié)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
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8.3估值差錯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鹳Y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基金資產的計價導致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小數點后4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號
內小數點后3位以內發(fā)生差錯時,視為估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8.3.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或銷售
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
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
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
錯、系統(tǒng)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8.3.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fā)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xié)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fā)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
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
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xié)調,并且有協(xié)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
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
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當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凈值信息已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
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資者或基金的損失,應根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
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費率和
托管費率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由于一方當事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另一方當事人在采
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發(fā)現該錯誤,進而導致基金資產凈值計算錯誤造成投資者或基
金的損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投資者或基金的損
失,由提供錯誤信息的當事人一方負責賠償。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估
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責
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
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
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
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
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fā)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8.3.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fā)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fā)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fā)生的原因確定估
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xié)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xié)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
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份額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份額登
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8.3.4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
證監(jiān)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機關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處理。
8.4特殊情況的處理
8.4.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8.2.2條”有關估值方法規(guī)定的第(3)項條
款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8.4.2由于證券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發(fā)送的數據錯誤,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fā)現錯誤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8.5基金賬冊的建立
8.5.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相關各方約定的同一記賬方法
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對相關各方各自的賬冊
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jiān)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
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8.5.2經對賬發(fā)現相關各方的賬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須及時查明原
因并糾正,保證相關各方平行登錄的賬冊記錄完全相符。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
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8.6基金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8.6.1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制,應
于每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
8.6.2基金管理人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編制并公告;在會
計年度半年終了后兩個月內完成中期報告編制并公告;在會計年度結束后三個月內完成年度
報告編制并公告。
8.6.3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應
當在收到報告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復核;在收到報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
基金季度報告的復核;在收到報告之日起20日內完成基金中期報告的復核;在收到報告之日
起30日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復核?;鹜泄苋嗽趶秃诉^程中,發(fā)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
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guī)定為準。
8.6.4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業(yè)務印鑒或者出具加蓋托
管業(yè)務部門公章的復核意見書,相關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8.6.5基金托管人在對財務會計報告、季度、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復核完畢后,需蓋章確
認或出具相應的復核確認書,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時提示。
8.7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場所遇法定節(jié)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yè)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xié)商確認后暫停基金估值時;
(4)中國證監(jiān)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基金收益分配
9.1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后的
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9.2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同一類別內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為紅利再投資,免收再投資的費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據每日基金收益情況,以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
益為基準,為投資人每日計算當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進行支付。投資人當日收益分配的計
算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后第3位按去尾原則處理。
(4)本基金根據每日收益情況,將當日收益全部分配,若當日已實現收益大于零時,為
投資人記正收益;若當日已實現收益小于零時,為投資人記負收益;若當日已實現收益等于
零時,當日投資人不記收益。
(5)本基金每日進行收益計算并分配時,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紅利再投資(即紅利
轉基金份額)方式,投資人可通過贖回基金份額獲得現金收益;若投資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時,
當日凈收益大于零時,則增加投資者基金份額;若當日凈收益小于零時,則縮減投資人基金
份額。
(6)當日申購且成功確認的基金份額自下一個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權益;當
日贖回且成功確認的基金份額自下一個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權益。
(7)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機構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在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可對基金收
益分配原則進行調整,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9.3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計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第十條信息披露
10.1保密義務
10.1.1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辦法》、《流動性風險管理規(guī)定》、基金合同及中
國證監(jiān)會關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
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yè)務信息應恪守保密的義務?;鸸芾砣伺c基金托管人對基
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之外,不得在其公開披露之前,先行對任何第三方披露。但
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中國證監(jiān)會等
監(jiān)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10.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0.2.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基金合同的規(guī)定各自承擔相應的
信息披露職責?;鸸芾砣撕突鹜泄苋素撚蟹e極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監(jiān)督、保證其履行
按照法定方式和時限披露的義務。
10.2.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主要包括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本
托管協(xié)議、基金份額發(fā)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和本協(xié)議規(guī)定的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基
金凈值信息、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清算報告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
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予以公布。
10.2.3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國證監(jiān)會的規(guī)定和基金合同的約
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業(yè)
績表現數據、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
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10.2.4基金年報中的財務會計報告部分,經有證券、期貨相關業(yè)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后,方可披露。
10.2.5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證
監(jiān)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聯(lián)網網站等媒介披露。根據法律法規(guī)應由基金托管
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將通過中國證監(jiān)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聯(lián)網
網站公開披露。
10.2.6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fā)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
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投資人可以免費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后
可在合理時間獲得上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
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10.3暫?;蜓舆t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遇法定節(jié)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yè)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
時;
(3)占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而基金管理人為保障投資人的利
益,決定延遲估值;
(4)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中國證監(jiān)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10.4基金托管人報告
基金托管人應按《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
定于每個上半年度結束后60日內、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90日內在基金中期報告及年度報告中
分別出具基金托管人報告。
第十一條基金費用
11.1基金管理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0.15%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fā)
送基金管理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
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jié)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11.2基金托管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0.05%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0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fā)
送基金托管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節(jié)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11.3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年銷售服務費率為0.25%,本基金B(yǎng)類基金份額的年銷售服務費率
為0.01%。兩類基金份額銷售服務費的計算方法相同,具體如下:
H=E×年銷售服務費率÷當年天數
H為該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該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份額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fā)送基金銷售服
務費劃付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
給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由基金份額登記機構代付給銷售機構,若遇法定節(jié)假日、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11.4為基金財產及基金運作所開立賬戶的開戶費和維護費、證券交易費用、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費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
費、律師費等根據有關法規(guī)、基金合同及相應協(xié)議的規(guī)定,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劃
款指令并根據費用實際支出金額支付,列入或攤入當期基金費用。
11.5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1、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fā)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的有關規(guī)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也不列入基
金費用。
11.6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銷售服務費的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xié)商一致后,可根據基金發(fā)展情況調整基金管理費率、基金托
管費率、銷售服務費率。調高基金管理費率、基金托管費率以及銷售服務費率等相關費率,須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鸸芾砣吮仨氉钸t于新的費率實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
規(guī)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1.7如果基金托管人發(fā)現基金管理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和基金合同、本協(xié)議
的約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書面解釋,如果基金托管人認為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絕支付。
第十二條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12.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
名冊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12.2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的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目前相關規(guī)則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管方式
可以采用電子或文檔的形式。保管期限為15年。
12.3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鸱?
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基金托管人不得將
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yè)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12.4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按
有關法規(guī)規(guī)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三條基金有關文件和檔案的保存
13.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基金賬冊、交
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對相關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但司法強制檢查情
形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yè)務活動的記
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yè)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
和其他相關資料。
13.2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
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xié)議傳真給基金托管人。
13.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變更后,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xié)助接任人接受基金的有關
文件。
第十四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14.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14.1.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4)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和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14.1.2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更換基金管理人必須依照如下程序進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原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的新任基
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表決通過;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jiān)會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選任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決議完成備案手續(xù)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yè)務資料,及時
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yè)務的移交手續(xù),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
(7)審計:原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
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應按其要求
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14.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14.2.1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布破產;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4)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和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14.2.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原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的新任基
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表決通過;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jiān)會指定臨時基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決議完成備案手續(xù)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yè)務資料,及時
辦理基金財產和托管業(yè)務移交手續(xù),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
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
(7)審計:原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
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
14.3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份額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將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指定媒介上聯(lián)合公告。
14.4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yè)務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yè)務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應繼續(xù)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做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造成損害的行為。
第十五條禁止行為
15.1本協(xié)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15.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
資。
15.1.2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對待其托
管的不同基金財產。
15.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
三人牟取利益。
15.1.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guī)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15.1.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漏基金運作和管理過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規(guī)
規(guī)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15.1.6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fā)出投資指令和贖回、分紅資
金的劃撥指令,或違規(guī)向基金托管人發(fā)出指令。
15.1.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yè)
人員相互兼職。
15.1.8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財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
托管協(xié)議的規(guī)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15.1.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15.1.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
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15.1.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職守,不按照規(guī)定履行職責;
15.1.12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guī)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jiān)會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如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guī)定,則本基金不受上述規(guī)定的限制。
15.1.10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關規(guī)定,由國
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規(guī)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基金托管協(xié)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16.1托管協(xié)議的變更與終止
16.1.1托管協(xié)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xié)議雙方當事人經協(xié)商一致,可以對協(xié)議的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后的托管協(xié)議,其內
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guī)定有任何沖突。本托管協(xié)議的變更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后生效。
16.1.2基金托管協(xié)議終止的情形
發(fā)生以下情況,本托管協(xié)議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fā)生法律法規(guī)或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終止事項。
16.2基金財產的清算
16.2.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
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中國證監(jiān)會的監(jiān)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16.2.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證券、期貨相關業(yè)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jiān)會指定的人員組成?;鹭敭a
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16.2.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鹭敭a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16.2.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終止,應當按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基金財產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發(fā)生后,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tǒng)一接管基金財產;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
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16.2.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16.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fā)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
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yōu)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16.4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16.5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yè)務
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
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
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
在指定報刊上。
16.6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七條違約責任
17.1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托管協(xié)議或者履行本托管協(xié)議不符合約定
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7.2因托管協(xié)議當事人違約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
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
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發(fā)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可以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guī)或中國證監(jiān)會的規(guī)定作為或不作
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投資原則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權而造成的損
失等;
17.3如果由于本協(xié)議一方當事人(以下簡稱“違約方”)的違約行為給基金財產或基金
投資人造成損失,另一方當事人(以下簡稱“守約方”)有權利并且有義務代表基金對違約方
進行追償;如果由于違約方的違約行為導致守約方賠償了該基金財產或基金投資人所遭受的
損失,則守約方有權向違約方追索,違約方應賠償和補償守約方由此發(fā)生的所有成本、費用
和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損失。
17.4當事人一方違約,非違約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
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
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17.5違約行為雖已發(fā)生,但本托管協(xié)議能夠繼續(xù)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xù)履行本協(xié)議。
17.6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yè)務出現差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fā)現錯誤的,由此造成
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17.7本協(xié)議所指損失均為直接損失。
第十八條爭議解決方式
18.1本協(xié)議及本協(xié)議項下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xié)議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澳門和臺灣法律),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18.2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
經友好協(xié)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
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guī)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
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律師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18.3爭議處理期間,相關各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繼續(xù)忠實、
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協(xié)議規(guī)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基金托管協(xié)議的效力
19.1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jiān)會申請發(fā)售基金份額時提交的托管協(xié)議草案,應經托管協(xié)
議當事人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協(xié)議當事人雙方可
能不時根據中國證監(jiān)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xié)議草案。托管協(xié)議以中國證監(jiān)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
文本。
19.2本托管協(xié)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托管協(xié)議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該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19.3本托管協(xié)議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協(xié)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19.4本托管協(xié)議正本一式六份,除上報有關監(jiān)管機構一式兩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分別持有兩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條基金托管協(xié)議的簽訂
20.1本托管協(xié)議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認可后,由該雙方當事人在本托管協(xié)議上加
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并注明本托管協(xié)議的簽訂地
點和簽訂日期。
第二十一條不可抗力
21.1如果本協(xié)議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協(xié)議下的全部或部分
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1.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
力事件的發(fā)生通知其他當事人,并及時向其他當事人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的適當證
據。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協(xié)議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
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21.3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時,各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xié)商決定如何執(zhí)行本協(xié)議。不可抗力事
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各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協(xié)議項下的各項義務。
21.4本條所述的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二十二條可分割性
22.1如果本協(xié)議任何約定依現行法律被確定為無效或無法實施,本協(xié)議的其他條款將繼
續(xù)有效。此種情況下,各方將積極協(xié)商以達成有效的約定,且該有效約定應盡可能接近原規(guī)
定和本協(xié)議相應的精神和宗旨。
(本頁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建信嘉薪寶貨幣市場基金托管協(xié)議》簽署頁)
基金管理人(蓋章):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蓋章):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合同簽訂地:中國北京
合同簽訂日期:年月日